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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真能减免吗?

发布时间:2020/08/03

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内容不多,但需要厘清的实务问题一点都不少。

一、增值税减免优惠是否适用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不看标题,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减免的优惠。

但实际上,上述优惠只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不能适用,但实务可能适用。

二、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的规定,2020年2月起,各地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工伤和失业,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

上述优惠针对的是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公司,而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营主体,但不属于法人公司。因此,个体工商户也就无法直接判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

11号文赋予了各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的权利。

如果各地在出台具体优惠细则时,单独把个体户视同为中小微企业,则个体户就可以享受11号文的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免征的优惠;如果未明确是否把个体户视同为中小微企业,则个体户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时,是否可以在特定期间享受单位负担部分免征优惠就会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国务院允许按中小微对待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特殊应税行为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需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13号公告的要求,阶段性减免增值税优惠仅针对征收率为3%的应税行为,对于上述适用5%征税率的应税行为,目前没有增值税的减免优惠。